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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经营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庞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情况下,向53名购买柴油人员非法销售柴油,销售总金额共计19.9098万元。

2019年6月4日10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停车场内,庞某某在使用自己改造的加油罐车为申海峰驾驶的冀F*****号货车加油时,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安肃镇派出所查扣,经价格认定,当日查扣的柴油价值8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志伟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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