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56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丙、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丙、刘某甲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等地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刘某乙、李某某多次卖淫,每次卖淫收取400元至500元不等的嫖资。其中,庞某甲是老板,主要负责派发招嫖卡片、将嫖客信息发给卖淫女、从卖淫女处收取并分发提成;庞某丙主要负责派发招嫖卡片、协助庞某甲将嫖客信息发给卖淫女,每天分得100元至200元不等提成;刘某甲主要负责驾车接送卖淫女,每天分得200元提成。2019年12月31日0时许,民警在罗村城区外滩路段一辆桂K9****小轿车上抓获刘某甲以及卖淫女刘某乙、李某某;在**村**酒店**房抓获嫖客刘某丙、在**村**公寓**楼**房抓获嫖客卓某某;2020年1月9日17时许,民警在**镇**居委会**队**里**号抓获庞某丙和庞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庞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庞某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丙、刘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丙、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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