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越州**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乙(绰号:某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伙同张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浦北县**镇**村**楼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赌场经营5天为一期,每人每期交3000元(人民币,下同)入股,每期到期后结算水钱并由股东平分。庞某甲、庞某乙参与其中两期,其中庞某甲得到分红7500元,庞某乙得到分红7100元。2013年1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抓获了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及其他参赌人员,缴获赌具一批和赌资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赌具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张某甲、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梅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浦北县**镇越州**号,联系电话1510789****;被告人庞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浦北县**镇**村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37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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