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遂溪县**镇***村经营了一个鱼塘养鱼,该鱼塘靠近遂溪县**镇***村。2019年2月22日22时许,李某丙获知其承包的鱼塘处被人偷鱼,就独自到了鱼塘处制止,后被七八个人围着并用铁管和木棍殴打,这些人殴打完之后就往往***村的方向逃离。李某丙听对方口音料想是***村民所为,于是致电给周某乙、李某丙准备一起到***村找干部反映情况。
周某乙、李某丙闻讯后便驾驶一辆摩托车赶过来,在来到***村村口处时,就被***村约30名村民围住。***村的村民有人说周某乙和李某丙两人是过来攻村的,便有村民建议将其两人带回***村**处再说。接着村长庞某丙、庞某甲等六七人上前抓周某乙和李某丙想拉回村**处,周某乙和李某丙害怕想跑,接着被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丁等六七人持凳子、铁棍及使用拳脚就围着殴打。李某丙被打伤头部后从人群中挣脱跑掉,周某乙则在现场被殴打致晕倒在地。后经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多处受伤,其中二处属轻伤一级,三处属轻伤二级,最终评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丙、李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及庞某丙家属、庞某丁与被害人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丙在遂溪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5万元给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3.同案人庞某戊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庞某丙、李某丁、庞某己、庞某庚、庞某辛的证言;
5. 被害人周某乙、李某丙、李某丙的陈述;
6.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8.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保证书;
10. 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11.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械对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是邻村之间琐事引发矛盾的案件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分别对庞某甲、庞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庞某乙、庞某甲现取保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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