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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钟某某诈骗案)_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门**居民,澳门身份证件号码:1639614(5),出入境证件号码:M30062081,迁移过澳门之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9********,现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夫妇根据之前与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签订的《迁坟协议书》,在陆川县古城镇陆落村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矿区内的岭岗山岭上迁移了两座假坟山,从而骗取了廖保石场支付的“坟山迁移费”人民币9.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夫妇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并已由办案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照片及说明、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庞某甲、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振刚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钟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 刑事卷宗壹册共145页。

3.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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