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口经营**士多店。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庞某乙联系陈某某、庞某甲利用上述士多店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汇集赌资后通过陈某某微信转账给庞某乙。庞某乙作为庄家,收受赌资后向陈某某支付提成,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赔付,期间共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约180期,赌资数额累计近30万元。2019年8月15日起,陈某某、庞某甲收取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后通过陈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收受赌资后支付提成给陈某某,并向“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赔付。至被抓获,卢某某共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约40期,赌资数额累计约13万元。
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上述士多店当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陈某某、庞某甲,起获手机、账本、投注账单等物品;同年12月9日,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路**酒店附近抓获卢某某。2020年1月2日,民警在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道附近抓获庞某乙,在其身上起获手机一台。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开设赌场, 共接受投注约43万元;被告人庞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约30万元;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约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甲、陈某某、庞某乙、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乙、卢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共4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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