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由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7日15时55分,被告人庞某甲驾驶桂******号大型货车欲驶出陆良县大莫古镇收费站时,追尾一辆车牌号为鲁******/鲁*****挂号车,造成桂******号车乘车人庞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庞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庞某乙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工作记录、归案情况、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家中,联系方式为1818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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