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系汉阴县**局临聘司机。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0时35分左右,被告人庞某甲酒后驾驶陕G****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镇**大桥自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路十字路口处,适遇蔡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员陈某某、欧某某沿**路自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庞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隧于当日凌晨1时22分抽取其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庞某甲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小玉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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