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庞某甲饮酒后驾驶粤GPH****号牌小型轿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时3分许,驾车途经海滨大道凯顺花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0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