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上午,被告人庞某甲携带工具到其位于桂平市**乡**村**屯**岭的山地割草。11时许,庞某甲在原地休息时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抽烟后其将没有熄灭的烟头丢在地上,随后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17.16公顷,树木为桉树、松树、荔枝树等。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庞某甲,其能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庞某乙、庞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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