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的年底一天晚上,为争夺阮某甲的速生桉砍伐权,吴某甲纠集被告人庞某甲以及秦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庞某乙、吴某丙、容某甲、某某乙、阮某乙、王某甲、吴某乙、阮某丙等人持刀、枪、铁水管、汽油到阮某甲经营的**山庄闹事。谢某甲威胁阮某甲如不将砍伐速生桉的生意让给他们做,便火烧**山庄。阮某甲为防止吴某甲等人闹事,也叫来几位朋友,双方一直僵持到次日0时许,吴某甲才带人离开。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案犯容某甲的证言、证人谢某丙、阮某丁的证人;被害人阮某甲的陈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伙同多名同伙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进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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