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542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组**号被害人马某甲居住地内租住,酒后持刀扎伤被害人马某甲。经鉴定,马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马某甲左上臂及左小腿创口符合锐器致伤,切器(刀类)可以形成。刀柄处擦拭棉签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马某甲、庞某甲的DNA分型。被告人庞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被害人马某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被伤害一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被告人庞某甲在案发现场被查获,后被约束至酒醒,于2018年6月8日6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诊断书、住院病历;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的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马某乙、杜某某、裴某某、庞某乙的证言;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视听资料:鉴定过程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羊琳琳
2019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笔录14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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