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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凌晨, 被告人庞某甲和李某某、庞某乙、冯某某等几名男子在化州市河东**路**酒吧饮酒,后李某某、庞某乙在化州市河东**路**酒吧门口见到赵某某驾驶着一辆汽车准备离开,李某某、庞某乙借着酒兴阻挡赵某某的汽车,并且用手机拍摄视频。赵某某车上的一名男子下车用水果刀警告李某某、庞某乙不要闹事以及删除手机视频。后李某某、庞某乙坐上由庞某甲驾驶的汽车准备离开,离开前,李某某、庞某乙对着赵某某汽车上的人员叫骂。赵某某驾驶汽车追赶李某某、庞某乙乘坐的汽车,期间,李某某等人打电话纠集帮手。李某某、庞某乙乘坐汽车去到化州市****商场门前路段与李某某等人纠集的多名男青年汇合,赵某某驾驶汽车随后来到。李某某、庞某乙、庞某甲等人则捡石头砸向赵某某的汽车。然后,李某某、庞某乙等人又乘坐庞某甲驾驶的汽车去到**商场后面的***酒店门前路段,赵某某又驾驶汽车随后来到。李某某、庞某乙等人又捡起石头等物体,继续任意打砸损毁赵某某汽车的玻璃及车身。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粤KG****号牌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结伙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庞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2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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