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亚维,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人,户籍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庞某甲为筹集毒资,伙同庞某乙(另案处理)窜到廉江市高桥镇永福超市旁,盗窃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码:LATZDMZY5J5310034,发动机号码:H5230401)。后在广西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一石灰油经营点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庞晓东(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7125元人民币。
二、2020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甲伙同庞某乙窜到广西博白县大坝镇大坝街京东家电专卖店门口盗窃沈某某的一辆二轮红色本田125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7B00160,车架码:LWBPCJA05H1000291)。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21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韩依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三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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