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上午6时许,在上蔡县**办事处**庄村被告人庞某甲正在建的房屋上,被告人庞某甲与被害人庞某乙因琐事发生辱骂、撕打,期间并发现被害人庞某乙身体有病。后被害人庞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庞某乙符合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明知他人患有疾病,应当预见与之发生争执会引起他人患病危害其身体健康以及引起死亡,而未能预见,致使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有

2019年57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