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庞某甲,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6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甲于2007年至2019年10月在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经营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石场期间,没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就擅自在该石场矿区采石,破坏林地。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鉴定:兴业县某某镇某某石场庞某甲使用土地的地点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7林班1、20、21、22、24、26、27小班,某某村6林班1、10、19、21、31、32小班,使用土地范围总面积共35.6419公顷(534.6亩),林地面积为28.5876公顷(428.8亩)。根据兴业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某某石场采矿证范围,在矿区红线范围外的土地面积为28.4823公顷(427.2亩),在矿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7.1596公顷(107.4亩);林地面积为28.5876公顷(428.8亩),其中在矿区红线范围内林地面积为7.1596公顷(107.4亩),矿区外的林地面积为21.4280公顷(321.4亩)。
另查明,被告人庞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到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兴业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使用土地调查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被告人庞某甲指认石场四至界限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业盈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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