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83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从2020年5月初开始,在普宁市里**镇**村**号家中开设一赌场,以扑克牌作赌具,以“吓K”的形式,招引黄某甲、杨某某、洪武治、黄某乙(均已行政拘留)等人进行赌博,赌注每轮为5元至30元不等,被告人庞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约人民币6000元。至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庞某某及赌博人黄某甲、杨某某、洪武治、黄某乙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甲、洪武治、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万县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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