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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余某等聚众斗殴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庞某(绰号“欢欢”),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龙泉驿区**期*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绰号“涛涛”、“徒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2********,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祥熙(绰号“少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0********,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星,绰号“大脑壳”),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期*栋*单元***号,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余某、肖祥熙、吴某某等8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回家路过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江华路月香商业街西侧小巷时,因劝说路边的被告人庞某与女友不要吵架,与庞某发生口角抓扯。随后,庞某返回之前所在的“魅惑之都KTV”包间,邀约被告人余某、肖祥熙意图报复。三人赶至巷子时,已经准备离开的吴某某、康某某、黄某见状遂向庞某等人冲去,双方随即发生殴斗,庞某、余某持携带的啤酒瓶等物品,吴某某使用临街商铺的木椅参与斗殴。期间,余某、肖祥熙、庞某将吴某某追至“缤纷KTV”门口,余某使用铁椅、庞某使用木板,三人共同对吴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庞某、余某、肖祥熙、康某某、黄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庞某、余某、肖祥熙、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庞某、余某、肖祥熙、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庞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晓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余某、肖祥熙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19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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