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庞勃,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永,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任喀喇沁旗**镇**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学敏,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永、庞勃、庞学敏、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永、庞勃、庞学敏、苏某甲、韩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庞勃、庞学敏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长期纠集在一起非法发放高利贷,虽然个人单独发放高利贷,但是在崔讨高利贷过程中,或共同,或两两相互纠集,对被害人实施跟踪滋扰、强拿硬要车辆、辱骂、殴打等暴力、威胁的手段讨债,同时,共同或单独实施诈骗、虚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活动。在锦山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恶势力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一、被告人庞勃伙同庞学敏、苏某甲寻衅滋事、单独实施诈骗、强迫交易部分:
1、2015年6月1日,白某甲应刘某甲的请求到被告人庞勃经营的通盛源公司,白某甲作为主借人并用白某甲的长安悦翔轿车作抵押,刘某甲、梁某某为担保人,在被告人庞勃处为刘某甲借款3万元,庞勃让白某甲为其出具一张6万元的借据,月息1角,扣除当月利息0.3万元,刘某甲实际得款2.7万元。后因刘某甲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庞勃伙同被告人庞学敏在喀喇沁旗医院附近将白某甲的长安悦翔轿车(车号蒙D2****)强行扣押至其公司,并称结0.6万元利息方能将车开走。2015年11月9日,白某甲支付给庞勃0.6万元利息后,庞勃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将车交还给白某甲。2015年12月,庞勃将该车以2.95万元的价款变卖。
2015年11月27日,庞勃将白某甲、梁某某二人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6万元借款,法院基于庞勃提供的6万元借据判决白某甲、梁某某偿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白某甲被执行1万元,梁某某被执行3万元,尾款仍在执行中。案发后,庞勃、庞永、庞学敏三人同梁某某、白某甲电话沟通去公安局撤案。
2、2012年秋天,王某甲在被告人庞勃手中借款1.5万元,月息1角,庞勃扣除当月利息0.15万元,王某甲实得款1.35万元。2013年春天,王某甲向庞勃借款5万元人民币,月利息1角,庞勃扣除当月利息0.5万元,王某甲实得款4.5万元,同时王某甲以蒙D3****大货车做抵押。后因王某甲支付利息不及时,被告人庞勃纠集庞学敏将王某甲的大货车强行扣押,王某甲支付利息后,将车开回。
2014年7月份,因王某甲无钱支付利息,被告人庞勃逼迫王某甲将蒙D3****大货车过户到庞勃名下,王某甲迫于庞勃等人的威慑,将车过户给庞勃,被告人庞勃继续让王某甲继续使用该车给其赚取本金及利息。
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庞勃和庞学敏再次将该车强行扣押,庞学敏将车开回锦山。2014年12月份,庞勃提出用该车抵债,迫于庞勃的威慑,王某甲用该车折抵了庞勃的所有债务。该车系2013年夏天花21.8万元购买的二手车。
3、2012年冬,经聂某某介绍,仇某某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万元,月利息1角,担保人徐某甲,并用徐某甲比亚迪F3轿车抵押,借款后仇某某未及时还本付息,庞勃与聂某某到徐某甲家找到徐某甲催要债务,将徐某甲拉到河南西村村委会门口商厅内,被告人庞勃用茶杯打徐某甲,徐某甲拿手机打电话,被告人苏某甲将徐某甲手机抢走,徐某甲离开商厅后,在其二哥徐寿戊帮助下从被告人苏某甲手里将手机要回。
2012年冬天,被告人庞勃纠集庞学敏等人在南小门口,将徐某甲轿车(车号为蒙DP****,比亚迪F3牌轿车)别停,庞勃强行将该车扣押,后庞勃将该车变卖。
4、2014年3月21日,马某甲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5万元,让马某乙、曹某某为担保人,马某甲、马某乙、曹某某三人以互保的形式,分别给庞勃打借据一枚,数额为5万元。2015年3月份,因马某甲未按时还本付息,被告人庞勃伙同被告人庞学敏将马某甲正在运营的大翻车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机场路口强行扣押。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庞勃持马某乙、曹某某的5万元借据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3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由马某乙于2015年4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2015年3月30日,马某丙给付庞勃1万元利息后,庞勃又让周某某给其打5万元借据一枚后,马某丙、马某甲才将大翻车赎回。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庞勃又持周某某出具的基于马某甲同一笔借款事实的5万元借据再次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21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周某某偿还庞勃5万元结案。2016年10月19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基于(2015)喀民初字第1144号发事调解书对曹某某执行司法拘留,曹某某给付庞勃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3月29日,马某乙给付庞勃1.7万元,此笔债务才结清。
5、2015年2月14日,乌某甲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毛,打双倍借条。刘某乙、刘某丙为其担保。因2016年1、2月份利息未支付给庞勃,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锦山镇科委家属楼门口,被告人庞勃、庞学敏强行将担保人刘某乙驾驶的蒙D1****号启辰牌轿车开走。乌某甲得知此事后,与庞勃沟通,庞勃声称还清拖欠利息后,可以将轿车开回,乌某甲将拖欠的两个月利息0.6万元还清,庞勃又让乌某甲再归还1万元本金后将车辆赎回,在刘某乙与王某乙将1万元交给庞勃后,庞勃以未还完全部借款为由仍不归还车辆,并车辆送给他人使用至案发。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庞勃将乌某甲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乌某甲偿还庞勃6万元本金及自2015年2月14日至履行届满止的利息。
6、2015年3月23日,杜某某向被告人庞勃借高利贷,刘某丁、李某甲等人为杜某某担保。杜某某向庞勃借款2万元,利息5分,当时扣利息0.1万元,实际给付杜某某1.9万元,打借据6万元。因杜某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庞勃在向杜某某讨要高利贷过程,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工商银行胡同庞勃在其车上对杜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扣押杜某某的电动车和摩托车,逼迫杜某某偿还庞勃部分本金与利息。2017年3月16日,庞勃以6万元借据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8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杜某某还庞勃4.2万元本金并偿还自借款之日起利息。
7、2015年1月16日,孟某甲向被告人庞勃借款2万元,利息1角,由丁某某为担保人,扣当月利息0.2万元,实际给付1.8万元,打了4万元的借据。2015年3月2日,庞勃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4日,被告人庞勃在喀喇沁旗医院附近,将丁某某驾驶的东南V3凌悦(蒙DY****)轿车强行扣押,同年9月5日,丁某某携带汽油到盈泰二期小区六号楼北侧庞勃的车库前,向庞勃索要其轿车未果,其欲将汽油倒在轿车上将车用火烧毁,庞勃将丁某某拉扯至车库外,制止了丁某某放火行为,丁某某因此受到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但车辆一直未归还。
8、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庞勃打出租车去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出租车司机候某某开启计价器,到达法院后,出租车司机按计价器显示价格收取车费,庞勃对车费不满,谩骂出租车司机,双方发生争执,庞勃下车后用脚踢踹出租车副驾驶室车门,并对候某某进行殴打,拒不支付出租车费用,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9、2014年8月5日,武某甲让杨某甲应名向被告人庞勃借款1万元,月息1角,打双倍借条2万元。用杨某甲车作抵押,被告人庞勃让杨某甲同其签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后杨某甲偿还庞勃本金1万元,未将借条抽回,武某甲将1万元还给杨某甲。2014年7月3日,刘某戊和武某甲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万元,刘某戊向庞勃出具一张6万元借据,杨某甲为担保人,刘某戊、武某甲各用1.5万元。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庞勃持刘某戊所打的6万元借据,将刘某戊和杨某甲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刘某戊、杨某甲共同偿还庞勃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杨某甲偿还庞勃5.5万元,杨某甲妻子又给庞勃打借条0.5万元。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庞勃持杨某甲于2014年8月5日给庞勃打的2万元借条(已清偿本金,未抽回的借条)和杨某甲妻子打的借条0.5万元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杨某甲给庞勃0.5万元,了结此案。
10、2014年,武某甲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万元,庞勃让武某甲给其出具一张双倍借条(6万元),汪某甲、李某乙为担保人。在借款过程中,庞勃找到陈某甲,让陈某甲顶名,并以陈某甲名义签定借据。武某甲借款后未及时还本金和利息后,2014年11月3日,庞勃以陈某甲名义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要求武某甲、汪某甲、李某乙偿还6万元,法院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6万元。
11、2013年3月份,王某丙、曲某某向被告人庞勃借款3万元,月息1角,田某甲、金某某为担保人,庞勃让王某丙等四人出具一张三万元借据,庞勃扣除当月利息0.3万元,王某丙实得款2.7万元,另外庞勃又让王某丙和曲某某又分别给其出具两张6万元的借据。王某丙按期付息,共付利息3万余元。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庞勃让同村村民韩某乙持王某丙、曲某某给庞勃出具的一中张6万元借据(担保人庞勃),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王某丙对借据提出异议,2014年6月23日韩某乙撤诉。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庞勃让韩某乙持2014年4月28日起诉时的6万元借据再次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丙偿还6万元,2014年9月23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丙等人还款6万元及利息。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庞勃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丙、曲某某偿还其6万元,庞勃谎称已代王某丙夫妇偿还了韩某乙6万元借款(2014年9月23日判决的标的)。6月27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庞勃起诉。
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庞勃持王某丙、曲某某给其出具的3万元借据(担保人为金某某、田某甲,落款时间2017年1月27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丙夫妇偿还其3万元借款及利息,庭审过程中王某丙提出异议,经法庭调查发现2017年1月27日担保人田某甲在喀喇沁旗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被告人庞勃涉嫌变造借据,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庞勃害怕事情败露主动撤诉。
12、2012年夏,宋某某在被告人庞勃处借款5万元,月息1角5分,由陈某乙担保,扣除当月利息0.75万元,宋某某实际得款4.25万元。2012年秋,因宋某某未能按时还本付息,被告人庞勃将宋某某强行带至庞勃在锦山镇南环路一汽车租赁公司,对宋某某进行殴打。2012年冬天,因宋某某还未能还本付息,被告人庞勃纠集被告人苏某甲又将宋某某强行带至马鞍山,庞勃、苏某甲对宋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宋某某还款。
宋某某及担保人陈某乙不堪庞勃等人滋扰,宋某某无奈将其位于锦山镇商业花园小区的一个车库以10.5万元的价格抵顶5万元本金,被告人庞勃扣除0.5万元利息后,返还给宋某某5万元,将车库强行购买。
13、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庞勃向彭某某、郭某甲借款20万元,用庞某甲位于嘉园小区6幢06041号楼房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庞勃借款后不及时付息,2017年8月21日,彭某某、郭某甲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庞勃、张某甲偿还原告彭某某、郭某甲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对庞某甲提供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彭某某、郭某甲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庞某甲作抵押的房产过程中,庞勃指使刘某乙主动找到彭某某,声称庞勃也欠她钱,想从彭某某手中将该抵押房屋买回,彭某某、郭某甲二人同意后,2018年9月7日,庞勃指使刘某乙先拿0.8万元现金,交给彭某某,由刘某乙书写收据,彭某某签名收到0.8万元收据一枚。2018年9月13日庞勃又指使刘某乙拿0.5万元人民币交给彭某某,后将收据更改。刘某乙从红山区回来后均将收据交给被告人庞勃。2018年12月7日,庞勃以庞某甲的名义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刘某乙对资金来源说不清楚,因审理结果不利,于2019年3月6日因庞某甲提出撤诉而被法院裁定撤诉。
14、2014年5、6月份,吉某某让张某乙顶名向被告人庞勃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息4分,打6万元借据一枚,张某乙为主借人,李某丙和吉某某为担保人。并用张某乙的长城C50牌轿车作抵押(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书中庞勃花4万元钱将该车购买,)2016年4月15日,庞勃以张某乙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2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张某乙名下的蒙DE****号车辆进行查封2年。同年8月16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庞勃办理蒙DE****号轿车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人庞勃已经该车辆变卖。
二、被告人庞永伙同庞勃、庞学敏寻衅滋事,单独诈骗、故意伤害犯罪部分:
1、2013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庞永向边某某催要高利贷,并将边某某拉到腾升货运站内,被告人庞永逼迫边某某再给其写欠条,边某某不写,庞永扇边某某耳光,将边某某扇倒,边某某要打电话张罗钱,被庞永将手机抢过去,庞永、庞永妻子、庞勃对边某某进行殴打,边某某还手双方发生厮打,边某某、庞永均受伤,2013年5月17日,边某某、庞永提交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2、2013年12月3日,左某甲、武某乙共同向被告人庞永借款3万元,月利息1角,左某甲为主借人,武某乙为担保人,庞永让左某甲、武某乙给其出具5万元借据,双方约定2014年3月3日前还款。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永纠集被告人庞勃向左某甲讨要3万元借款的利息,庞永、庞勃将左某甲从锦山镇河滨路金长城网吧拦截并掳走,带至锦山电厂附近一旅店内用威胁、殴打左某甲让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让左某甲签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和赔偿款收据。后因左某甲害怕庞永等人再次殴打,告知其父亲左某乙,左某乙将3万元借款偿还给被告人庞永,同时收回借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赔偿款收据。
3、2014年7月30日,于某甲向被告人庞永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0.9万元,由刘某己夫妇、石某甲、于某乙、姜某甲等人担保,打25万元借据。并用于某甲妻子名下的雪佛兰轿车(蒙DZ****)作抵押,庞永上扣一个月利息后给付于某甲14.1万元,因于某甲未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6月4日庞永以其妻子张某丙的名义将于某甲、刘某己等人起诉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年7月9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偿还25万元,并从2014年7月30日给付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015年7月,在锦山镇河南东高速桥下,被告人庞永、庞勃、庞学敏将于某甲夫妇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蒙DZ****号)强扣。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己6万元,姜某甲2万元。庞永强行扣押石某甲帝豪牌轿车一辆未归还。
4、2013年夏天,张某丁、张某戊顶名替姚某某向被告人庞永借款10万元,月利息6分,刘某庚、郑某某担保。2013年7月3日,庞永将张某丁、张某戊、刘某庚、郑某某起诉,2013年8月20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丁等人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3万元,刘某庚、郑某某负连带责任。
2015年农历三月初八,张某丁在五金公司家属楼下理发店理发,被告人庞永带领苏某甲到达理发店将张某丁强行带走,在向马鞍山别墅区附近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庞永和苏某甲相继对张某丁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丁眼部受伤,催要张某丁、张某戊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
5、2014年7月27日,王某丁、王某戊向被告人庞永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毛,上扣利息0.2万元,给王某丁1.8万元,打双倍(4万元)借据一枚。2014年8月1日,孙某甲向庞永借款2万元,王某丁、王某戊担保,月利息1毛,扣除利息0.4万元,给付1.6万元,打了4万元借据。后因王某丁、孙某甲未及时给付利息,庞永、庞勃等人到王某丁家将王某丁的启辰D50型轿车强行开走。后经与庞永协商,庞永将该车还给王某丁。2015年8月26日,庞永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偿还各自借款。2015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孙某甲偿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王某丁、王某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案判决王某丁、王某戊偿还庞永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执行,王某戊还款1万元。执行孙某甲工资4.9万元。
6、2015年1月24日,乌某乙向被告人庞永借款20万元,月利息7分,打30元借据一枚,鲁某某、赛某某、姜某乙、付某甲、乌某丙为担保人,庞永上扣一个月利息1.4万元,给了乌某乙18.6万元。因乌某乙未及时还本付息,2015年庞勃用30万元借据起诉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年7月份,乌某乙开着车在锦山街里被庞永、庞勃、庞学敏等人用车辆拦截。
7、2016年7月22日,柴某甲向被告人庞永借款5万元,月息1角,柴某乙为担保人,庞永让借款人柴某甲及担保人为其出具一张双倍借据(1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0.5万元,柴某甲实得款4.5万元;2016年10月25日,柴某甲向庞永借款2万元,月息1角,柴某丁、韩某丙为担保人,庞永让借款人柴某甲及担保人出具一张双倍借条(4万元);2016年12月4日,柴某甲让刘某辛、杨某乙为主借人向庞永借款2万元,庞永让刘某辛、杨某乙二人出具一张双倍借条(4万元),柴某甲将借款使用。因柴某甲未及还本付息,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永向柴某甲索要债务,将柴某甲约至通盛源公司办公室里间屋内,并将门反锁限制柴某甲人身自由,后又约柴某丙到办公室,强行拦截柴某丙,不让柴某丙离开办公室,逼迫柴某丙在上述三张借条担保人栏签字,拦截柴某丙、柴某甲长达三小时之久,柴某丙无奈按庞永的要求在上述三张借条担保人栏签字签字,庞永才放柴某丙、柴某甲父子二人离开。被告人庞永分别于2017年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起诉,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2017年7月27日、12月13日出具(2017)内0428民初2895号、3637号、3638号民事判决,判决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本金及按年利率24%付息。
8、2015年1月28日,付某乙向被告人庞永借款10万元,月利息1角,上扣利息1万元,实给付付某乙9万元。庞永让付某乙出具一枚15万元的借据,付某乙、杨某丙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付某某、杨某丁、韩某丁。付某乙在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后,庞永让付某乙驾驶农用车去宁城拉酒糟,拉回酒糟后,庞永强行将付某乙的农用车扣押,付某乙支付给庞永3万元的利息后,庞永以利息尚未结清,强迫付某乙将其蒙DN****奇瑞A3轿车交到庞永手中,让付某乙将农用车换回。2016年7月26日,庞永以15万元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31日法院判决,判决付某乙、杨某丙共同偿还庞永借款15万元,并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日。被法院执行后,韩某丁还给庞永11万元现金,并给其打一张2万的借条。至此,付某乙共偿还庞永19万元,另加被扣留奇瑞A3轿车一辆。
9、2013年,马某戊、邢某某共同向被告人庞永借款20万元,月利息 5分,张某己、石某乙担保,到2015年马某戊未能及时付息,被告人庞永谎称可以找一个3分利息的放贷人,可以借30万元,马某戊同意后,庞永找到冯某甲,让冯某甲应名,庞永自己出现金借给马某戊30万元,2015年7月28日,马某戊、邢某某与冯某甲见面,马某戊、邢某某打30万元借据一枚,马某戊、庞永,冯某甲等人协商,约定每月利息1万元,先后找张某庚,石某乙、郭某乙、徐某乙(后撤出担保)、云某某等人为其担保,庞永将马某戊原来打的20万元借据还给马某戊,并以从冯某甲借的30万元全部归还自己,来偿还马某戊所欠本金和利息,又将马某戊打好的30万元借据从冯某甲处收回。每月到结息日,庞永让冯某甲打电话向马某戊催要利息,冯某甲两次向马某戊催要,并收取两个月利息2万元。2016年8月11日,庞永以其妻张某丙的名义,将马某戊、张某庚等人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一、马某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张某丙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二、石某乙,郭某乙,张某庚,云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0、2014年6月1日,徐某丙向庞永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毛,扣除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给付徐某丙18万元。打25万元借据,高某某、杨某戊、王某己、霍某某为担保人。因徐某丙未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3月3日,庞永将徐某丙、王某庚、王某己、霍某某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3月19日作出判决,徐某丙、王某庚偿还庞永25万本金及自2014年6月1日起的利息。
11、2015年12月初,郭某丙向被告人庞永借款2.2万元,庞永让郭某丙给其出具双倍借据(4.4万元),月利息1角,邰某某为担保人,并用郭某丙蒙DG****号长城牌轿车做抵押,庞永让郭某丙与其签定买卖协议,扣除当月利息0.2万元,郭某丙实得款2万元。后因郭某丙未及时还本付息,2016年12月,庞永携妻女让郭某丙夫妇到赤峰4S店,庞永垫付1.6万元的修理费后,将郭某丙长城车开走扣押至锦山镇蒿松沟村家中。2017年1月,庞永将该车以4.3万元的价格变卖,后庞永以郭某丙给其出具的4.4万元借据将郭某丙及担保人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偿还4.4万元及利息。此案被法院执行局执行后,郭某丙妻子王某辛交给庞永2.2万元,庞永将案件撤销执行。
12、2014年10月3日,陈某丙向被告人庞永借款4万元,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担保,月利息 1毛,打双倍借据8万元。陈某丙在借款几个月后归还本金2万元,2015年因陈某丙归还利息不及时,庞永将陈某庚名下的蒙DL****号农用车开走并转卖抵顶利息。2016年3月17日,庞永用陈某丙打的8万元借据起诉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丙、魏某甲偿还本金4万元,并自2015年1月4日起按2%付息至还清为止。法院强制执行陈某丁3.7万元,陈某戊2万元。
13、2016年5月7日,马某己向被告人庞永借款3万元,月利息5分,打6万元借据一枚,王某壬、王某癸为担保人,庞永上扣两个月利息0.3万元后,实交给马某己2.7万元,因马某己不及时还本付息,庞永让马某己在原有借据上增加担保人,马某己找马某庚、马某辛、薛某某为其担保。2017年2月15日,庞永拿6万元借据将王某壬、王某癸、马某辛等人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被告人庞永与程某某系喀喇沁旗蒿松沟村人,二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一事产生矛盾,2012年7月27日13时许,庞永与程某某在蒿松沟村公路上相遇,双方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庞永用拳脚将程某某打伤,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12年11月9日双方和解,庞永赔偿程某某10万元人民币,程某某对庞永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被告人庞学敏伙同庞勃、庞永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伙同韩某甲虚假诉讼及单独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盗窃犯罪部分:
1、2014年10月24日,王某子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2.1万元,庞学敏让王某子出具4万元借条,月利息1角,刘某壬和刘某癸为担保人。王某子未及时给付庞学敏本金与利息,庞学敏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人刘某壬替王某子还款2万元。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庞学敏在华府天地小区附近遇见刘某癸,将刘某癸拽到庞学敏的车上,庞学敏打电话将庞勃找来,被告人庞学敏、庞勃共同逼迫刘某癸打借据,在庞勃和庞学敏的胁迫下,刘某癸找到其母亲孟某乙,刘某癸和孟某乙共同为庞学敏出具了一张4.5万元借据。
2、2012年秋天,张某辛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4万元,月利息1角,张某辛按庞学敏要求出具一张4万借据,林某某、星某某为担保人。到还款时限时,张某辛不知去向,庞学敏遂找担保人林某某催要本金和利息,因林某某无钱还款,庞学敏逼迫林某某向其出具一张2.15万元的借据和一张4万元的借据,庞学敏又逼迫林某某及妻子共同给其出具一张2.15万元的借据。
2014年3月,林某某将其给张某辛担保的2万元借款归还给庞学敏后,庞学敏拒绝把林某某单独给庞学敏写的借据归还。2015年10月23日,在被告人庞学敏的授意下,被告人韩某甲使用林某某给庞学敏写的4万元借据将林某某、钱某某(林某某妻子)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钱某某偿还4万元借款。
3、2015年4月25日,庞某乙从被告人庞学敏手中借款2万元人民币,月利息2分,庞学敏让庞某乙出具了一张4万元借据,同时将一辆奥迪A6轿车(车辆牌号:蒙D1****)抵押给庞学敏,并要求签定车辆买卖协议。庞学敏扣除当月0.2万元利息后,庞某乙实得款1.8万元。因庞某乙未能及时偿还利息,2016年6月8日,庞学敏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回民饭店强行将庞某乙的奥迪车扣押,庞学敏称支付0.13万元利息,可将车辆归还,庞某乙支付0.13万元利息后,庞学敏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车辆。2017年3月10日,庞学敏将庞某乙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要求庞某乙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庞某乙偿还4万元借款及自2015年4月25日起的利息,庞某乙并未偿还。2019年1月20日,庞学敏慑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主动将其所扣奥迪A6轿车归还庞某乙,但造成庞某乙车辆脱检报废,损失8万余元。
4、2015年3月21日,张某壬、李某丁夫妇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1万元,庞学敏让张某壬夫妇出具2万元借据,月息1角,扣当月利息0.1万元,实给付0.9万元,丁某某担保;2015年4月25日,张某壬又向庞学敏借款0.5万元,庞学敏让张某壬出具1万元借据,月息2角,丁某某担保,扣除当月利息0.1万元,实际给付0.4万元;2016年3月31日,因张某壬未及时还本付息,庞学敏向法院以两张共计3万元的借据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9日法院判决。判决张某壬、李某丁偿还3万元本金及各自借款之日起利息。因张某壬、丁某某二人未还款,2016年秋,被告人庞学敏带人到张某壬老家,强行将张某壬的50型装载车扣押并开走,张某癸(张某壬的父亲)与庞学敏协商,付给庞学敏1.8万元后,张某壬将装载机要回。
5、2015年11月27日,刘某子、王某丑、王某寅、冯某乙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2万元,月利息1角,庞学敏让借款人刘某子、王某丑、王某寅、冯某乙给其出具4万元借据。后刘某子未及时还本付息,庞学敏到明珠大酒店找到刘某子妻子王某丑,强行将王某丑拉到通盛源公司索要债务,庞学敏让刘某丑到通盛源公司接王某丑,并让刘某丑在担保人处签名,为此笔债务进行担保,才放王某丑走。刘某丑无奈在借据上担保人栏签名后,庞学敏才放王某丑走。
2016年8月份,刘某子花0.3万元购买的电动车,同年10月份被庞学敏强行扣押。2017年8月份,庞学敏到刘某子家催要债务过程中,到厨房拿菜刀对刘某子威胁,刘某子将危房补贴款0.2万元给付庞学敏,并打借据0.7万元,庞学敏才离开。
6、2014年6月,马某壬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2万元,月利息1角,张某子、孙某乙为担保人,庞学敏让马某壬、张某子、孙某乙三人分别为主借人,另外二人为担保人,分别给庞学敏出具三张借据,每张借据2万元。后因马某壬未及时还款,庞学敏将张某子和孙某乙分别起诉。在向马某壬催要债务过程中,庞学敏将马某壬的三轮车偷开走,马某壬家人报警被辖区派出所拦截。马某壬给庞学敏0.3万元后,将三轮车赎回。
7、2013年10月14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在侦办崔某甲涉嫌诈骗一案时,发现被告人庞学敏在向崔某甲讨要欠款过程中,于2013年8月的一天将崔某甲的妻子汪某乙,从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崔某甲家中强行带到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的一个门厅内,威逼汪某乙替崔某甲还钱,并限制汪某乙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之久,以此逼迫崔某甲将租用的汽车交庞学敏偿还欠款。
8、2013年12月,白某乙、刘某寅二人共同用刘某寅位于锦山镇华府天地住宅小区9号楼13号车库作抵押,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5万元,月利息8分,庞学敏让白某乙、刘某寅给其出具7万元借据以及车库买卖协议。
后白某乙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前,被告人庞学敏将刘某寅车库强占,在强占车库过程中殴打刘某寅妻子夏某某。2014年冬天,被告人庞学敏在向白某乙催贷过程中,强行将白某乙的一台装载机开走。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庞学敏强迫刘某寅,以7万元借条、白某乙的一台装载机和1万元人民币将刘某寅车库卖给庞学敏,刘某寅不堪被告人庞学敏、庞永的威胁、恐吓,被迫交易。
9、2014年7月7日,白某乙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0.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毛,徐某丁担保,打2万元借据。因白某乙未能及时还本付息,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庞学敏将白某乙、徐某丁打的2万元借据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4日经法院调解,白某乙同意于2016年8月15日前偿还庞学敏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3年4月24日起偿还利息。
10、2015年12月21日,张某丑向被告人庞学敏借款1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毛,打2万元借据,田某乙为担保人,庞学敏扣除0.1万元当月利息后给张某丑0.9万元。因张某丑未及时还本付息,2017年3月23日庞学敏将张某丑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丑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017年6月20日,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丑归还宠学敏本金2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张某丑又归还1万元人民币。
11、2014年11月20日,陈某辛庞学敏借款1万元,月利息1毛,打3万元借据一枚,郭某丁、陈某壬担保人。上扣一个月利息,庞学敏给付陈某癸0.9万元人民币。因陈某癸未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6月19日,庞学敏对郭某丁、陈某子(陈某壬)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0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某丁偿还庞学敏3万元本金,并按2分利息付息。郭某丁已偿还1.67万元。
四、苏某甲伙同庞勃、庞永、庞学敏寻衅滋事,伙同庞学敏诈骗,单独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犯罪部分:
1、2018年8月14日晚7时许,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委员冯某丙、崔某乙、吴某某、桑某某等人驾车找村民代表签署候选人资格确认书。在蒿松沟村四组大北沟沟口,被告人苏某甲驾驶皮卡车将桑某某驾驶的车辆强行别停、拦截,杨某己到选举委员会人员的车上,因索要其自己签名的《候选人资格确认书》与崔某乙发生厮打。苏某甲电话联系其他人后,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等人闻讯赶到现场,以敲打车辆、谩骂等方式造成现场群众围观、起哄。经群众报警,喀喇沁旗公安局出警处置后,庞勃、庞永等人离开。选举委员会车辆在此过程中被拦截时间达2小时之久。
2、2014年8月,王某甲夫妇经被告人庞学敏介绍欲向苏某甲借款4万元高利贷。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庞学敏带领王某甲、李某戊夫妇及担保人赵某某、张某寅在喀喇沁旗锦山湖滨信用社门前找到被告人苏某甲,王某甲夫妇为主借人,赵某某、张某寅为担保人,为苏某甲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据,苏某甲以暂时钱不够为由,未支付给王某甲夫妇钱款,后王某甲夫妇多次催要4万元贷款或借据,苏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该笔借款,亦不返还借据,谎称4万元借款已给庞学敏。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苏某甲持王某甲、李某戊向其出具的4万元借据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3月20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夫妇偿还苏某甲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春的一天,赵某某到喀喇沁旗锦山镇中蒙医院拿化验单,被被告人庞学敏发现并盯梢,在中蒙医院二楼欲拦截赵某某催要赵某某给王某甲夫妇担保的4万元借款,赵某某被吓得从中蒙医院二楼跳窗逃走,致使脚部摔伤。
3、2012年11月26日,刘某卯、王某卯向被告人庞勃借款5万元,月利息6分。庞勃要求刘某卯、王某卯出具两张5万元的借据。2013年3月份,刘某卯将5万借款还清,庞勃未将借据还给刘某卯,只为其出据一张5万元的收到条。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苏某甲打电话向刘某卯催要借款,声称刘某卯借过他的钱,刘某卯认为是诈骗电话,未予以理睬,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苏某甲持刘某卯、王某卯给庞勃出具其中5万元的借条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卯、王某卯出庭并对借据提出质疑,并将还庞勃的5万元收据提交法庭,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苏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于当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
4、2012年12月10日,刘某辰让巴某某顶名,向被告人苏某甲借款1万元,月利息1角,苏某甲让巴某某给其出具两张3万元借据、一张借款合同。担保人为乔某某,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在借款后,刘某辰未能及时还本付息,苏某甲向巴某某催要债务,巴某某将欠的利息和1万元本金偿还,苏某甲将借款合同和其中一张借据还给巴某某。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苏某甲用巴某某另一张3万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2012年12月10日巴某某单独又向其借款3万元,法院判决巴某某还苏某甲本金及利息。巴某某被执行司法拘留两次,2017年3月28日,巴某某家人给付苏某甲5.2万元,此案了结。
5、2015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苏某甲在锦山镇发现欠其债务的魏某乙,苏某甲驾车追逐魏某乙所驾车辆,魏某乙为躲避苏某甲驾车向锦山镇河南东方向跑,因害怕车辆掉到路边沟内,苏某甲持石块将魏某乙轿车前风挡玻璃及驾驶员一侧车玻璃砸碎,魏某乙持石块将苏某甲左眼眉处打伤。喀喇沁旗公安局对苏某甲、魏某乙进行治安处罚。
6、2017年1月25日,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港湾楼下,陈某丑与现任女友张某卯因陈某丑前妻苏某乙(苏某甲姐姐)向陈某丑索要抚养费一事发生争执、厮打,当事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喀喇沁旗公安局锦山派出所,被告人苏某甲闻讯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前苏某甲对陈某丑进行殴打,后喀喇沁旗公安局对苏某甲治安处罚。
综上,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在上述寻衅滋事活动国,四人共同参与一次,庞勃、庞永、庞学敏共同参与3次,被告人中其二人相互共同参与的:被告人庞勃参与8次,被告人庞永参与5次,被告人庞学敏参与7次,被告人苏某甲参与2次;被告人庞勃单独实施寻衅滋事4次,实施诈骗7次,实施强迫交易2次;被告人庞永单独实施寻衅滋事3次,实施诈骗8次,实施故意伤害1次;被告人庞学敏单独实施寻衅滋事6次,诈骗4次,盗窃1次;被告人苏某甲单独实施寻衅滋事2次,诈骗1次,虚假诉讼1次。被告人韩某甲参与实施虚假诉讼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起诉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借据等;2.证人梁某某、徐某甲、曹某某等50多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甲、王某甲、马某乙等40余人的陈述;4.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或两两纠集、或单独进行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官的信任,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形式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其中被告人庞勃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庞永、庞学敏、苏某甲骗取数额巨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庞勃、庞学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庞学敏、苏某甲、韩某甲以已经偿还的借款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庞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告人庞学敏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栋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庞勃、庞永、庞学敏、苏某甲、韩某甲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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