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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江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庞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下午15点50分左右,被告人庞江在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单元**室的住处被捉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共计19.2克,其中:从庞江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一个黑色眼镜盒,内有用蓝色塑料封包装的麻古疑似物一包(净重9.89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两袋(分别净重3.11克、0.53克);从庞江的棕色挎包内查获一个烟盒,内有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46克)、用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05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古疑似物四粒(净重0.36克);在该棕色挎包内还查获用红黄色茶叶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4.8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庞江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 搜查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江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69克、海洛因0.5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庞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江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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