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庞烁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庞烁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0月16日犯盗窃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庞烁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烁坤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烁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庞烁坤在徐州市1818美食广场“高丽苑烤肉店”内捡拾被害人周某甲遗忘在餐桌上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 62581017********)一张。当日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庞烁坤单独及伙同孙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在徐州市西安北路儿童医院附近“爱客来”超市、西安路桥附近“唛德发”超市、中山南路“悦客”超市等多家超市使用该卡购买香烟、零食等物品,共刷卡支付人民币134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庞烁坤及孙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商店出售部分所购香烟,非法获利6240元人民币。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庞烁坤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租房处搜查出香烟11条并予以扣押。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庞烁坤到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黄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短信截图、广发银行出具交易证明、购货交易小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乙、姚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庞烁坤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参与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庞烁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烁坤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烁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烁坤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烁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烁坤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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