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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相贝、陀天生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5〕189号

被告人庞相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号。2014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陀天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4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相贝、陀天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4年11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庞相贝、陀天生与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路**酒吧,因琐事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陀天生与同案人余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酒吧工作人员,被告人庞相贝持刀对着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等人进行捅刺,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刺破肝脏、腹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苏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庞相贝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等物证;

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死亡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潘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

4. 同案人余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庞相贝、陀天生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相贝、陀天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5512

附:

1.被告人庞相贝、陀天生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七册、光碟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5.本案被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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