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庞维玖,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岚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维玖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维玖与其同胞哥哥庞某甲同院落相邻居住,日常该院落仅此二人。
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庞维玖在其侄儿庞某乙家吃饭、理发后返回家中。当日17时许,被害人庞某甲从村民家串门、聊天、吃饭后返回家中蹲在自家大门旁屋檐坎上削木杷,被告人庞维玖因生活锁事对庞某甲心生不满,遂拿起一根木棍,趁庞某甲不备,双手挥舞木棍连续击打庞某甲头颈部、胸腹部、肩背部、手臂等部位,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庞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庞维玖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维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生活锁事对被害人心生不满,遂用木棍连续击打被害人,导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维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聋哑人,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松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20张;
3.起诉书9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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