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庞莉红,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7********,汉族,专科文化,**辅导班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龙亭区,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世家**区**号**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原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8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莉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庞莉红多次以为学生办理上学为由,共计骗取学生家长人民币214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被告人庞莉红,分三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50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庞莉红分三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0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分三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民币27000元钱,后退还给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35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分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5000元钱;2019年3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2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退还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退还宋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现金7000元、李某乙人民币65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庞莉红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7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庞莉红通过李某丙以为李某丙亲戚朋友家孩子办理上学为由共计骗取李某丙亲戚朋友等四人人民币40000元;2019年2月至6月份庞莉红骗取被害人任某某25000元人民币,后退还任某某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莉红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陈述;3、书证;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莉红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莉红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彪堂、王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