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1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住广东省东莞市**村**号**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左右,被告人庞某某发现深圳市南山区**公寓**层商铺存放有玻璃胶,同年7月3日19时许,庞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公寓**层商铺,趁无人看管,将被害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存放在商铺的19箱玻璃胶盗走,其中安泰193软浅灰W500ml三箱、安泰193硬深灰W300ml十六箱。经鉴定,被盗的玻璃胶价值人民币5255元。庞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委托报案人周某某的陈述,琉璃胶的购买凭证,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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