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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度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度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3********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住西峡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度某某在西峡县**镇**村**组私自从供电企业电源线上外接电线,绕表用电,期间窃电共计8321.4度,价值46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度某某向西峡县供电公司补交了电费,并缴纳了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西峡县供电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高某某、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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