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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万生、康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康万生,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夏宁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街**村,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宁夏**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户籍所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街**村,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敏慧,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宁夏**投资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路**小区,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夏**投资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街**小区。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万生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某、黄敏慧、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1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宁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注册成立,被告人康万生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康某某为出纳,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康万生、康某某通过招聘被告人黄敏慧王某某及黄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共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的方法,骗取刘某某张某某黄某丙等174名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人民币1102.08万元(以下币种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768.20325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敏慧非法向7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110笔存款本金407.1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24.969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向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7笔存款本金40.3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8.022万元。被告人康万生将骗取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到期存款本金、收益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业务人员吸收存款的提成及公司的日常开支外,大部分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前期拖欠的工人工资等。被告人黄敏慧王某某分别被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积极退缴涉案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1102.08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768.20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黄敏慧积极帮助康万生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本金1102.08万元、407.1万元,数额均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帮助康万生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本金40.3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万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某、黄敏慧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康万生、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敏慧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向明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康万生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被告人黄敏慧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小区;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小区

2.随案移送诉讼卷拾贰册。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拾伍张。 

5.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181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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