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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仁华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康仁华,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仁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康仁华来到重庆市万州区心连心广场停车场,采用自制螺丝刀开启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奥迪Q7轿车车门,盗走车内副驾驶储物箱内的手包1个、后备箱内收纳箱1个,手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收纳箱内有工程资料、白酒等物品。事后康仁华将身份证、银行卡、工程资料予以退还。

2019年12月24日,康仁华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3月16日,康仁华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仁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仁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仁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仁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8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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