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小转盘附近因会车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将随手拿的水杯扔向杨某某,致使杨某某鼻部受伤,被告人康某某随即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往医院医治。2019年12月10日经鉴定,杨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康某某积极主动赔偿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晓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保德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99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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