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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军、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康军,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路**幢**室,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2020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9********,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街道**公寓**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军、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康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从上家胡圣伟等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通过微信在宁波市鄞州区等地向刘某某等多人贩卖,目前查明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90668元,被告人康军从中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从上家处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通过微信在宁波市鄞州区等地向康军等多人贩卖,目前查明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04420元,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7月4日,民警在镇海区庄市街道新街路17幢408室将被告人康军抓获;同日,民警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天天网吧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赃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康军、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军、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军、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气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军、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燕

检察官助理:崔文婧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军现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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