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康合民(化名“谢守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名苑**幢**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合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中旬至12月27日,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携带菜刀2把、水果刀1把及毛织帽、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三人合骑一部摩托车先后在省道三郊线永春玉斗地段等地,多次以所骑的摩托车被他人汽车所刮、撞等为借口,分别采用蒙面持刀威胁或殴打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钱款计人民币1840余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199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永春县下洋镇省矿2号井的虎嘴格拐弯处,将石头横放路中用于拦车。后姚某某驾驶货车途经该处时,发现有人要拦路即将车强行越过路障离开。
2、199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111公里处,拦下闽G-2****号农用车,以摩托车被该农用车刮到为借口,强行将该车驾驶员陈某甲拉下车,采用推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甲200元。
3、同日晚上,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用摩托车逼汽车往路边靠的方法,拦下闽G-2****号农用车,将驾驶员陈某乙拉下车,采用蒙面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乙200元。
4、199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一上坡处,拦下闽G-2****号农用车,以摩托车被该农用车刮坏为借口,采用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丙200元。
5、199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再次拦下闽G-2****号农用车,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丁140元。
6、199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111公里处,拦下闽G-8****号农用车,采用蒙面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郑某某、邱某某、赖某某计500余元。
7、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玉斗路段110至111公里处,见林某某驾驶的闽G-2****号农用车停在路边,即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林某甲100元。
8、1999年12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康合民伙同章某某、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三郊线永春达埔路段,拦下闽G-0****号货车,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各100元。
随后,被告人康合民与章某某、康某某又看到林某乙驾驶的闽G-2****号农用车停在附近,又先后赶前围住该车,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林某乙3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康合民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名苑**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合民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康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康合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合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康合民参与第一起事实过程中,处于为抢劫制造条件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康合民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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