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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大均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康大均,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组。200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大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康大均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平优取舍小区2栋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单元门口的1辆蓝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康大均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林路“欧郡”小区外,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于小区外铺面旁边巷子内的1辆黑色“锡宝”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16元。
    3、 2019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康大均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地铁四号线杨柳河站C出口外,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地铁C口外的1辆粉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现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被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游家渡小区9号附16号“雨轩公寓”门口查获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粉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在上述公寓***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康大均与陈某某,在康大均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作案工具改刀、螺丝刀、钳子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大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大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涛涛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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