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39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2018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康**醉酒后到凤翔县城关镇南环路格林豪泰酒店大厅,在没有付钱的前提下从冰箱里拿出一瓶东方树叶饮料喝,服务员冯**多次要求康**付账,康**拒不付账,并且辱骂冯**和保安李**,在大厅大声播放音乐,干扰酒店正常营业、旅客正常休息。康**因寻衅滋事被凤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康**在凤翔县城关镇太白巷栗掌门店门口喝酒,后在没有付钱的前提下从江南糕点店台子上拿走一块蛋糕,营业员姚**叫康**,康**对姚**凶狠的说“你哎啥哩”,以至于姚**不敢问康**要钱。12时许,康**在没有付钱的前提下从江南糕点店台子上拿走一块大蛋糕,姚**叫康**,康**凶狠的说“我吃不起吗?”,而后到栗掌门店门口吃蛋糕。江南糕点老板刘**发得知后通知房东田**,田**让康**离开,康**殴打田**致面部多处钝挫伤。康**因寻衅滋事被凤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7月22日23时20分许,康**醉酒后在凤翔县城关镇二马路县医院南门口踩踏道闸门,医院保安王**听到后从急诊大厅出来口头制止康**,康**辱骂王**,王**叫来保安秦**,经过试验,道闸门被踏变形无法落下,经过王**、秦**校正道闸门可以升降。在王**的劝阻下康**离开县医院南门口。而后与收拾摊子的张**搭话,因张**没有理睬康**,其用脚在张**的电动车后门踏了几脚。23时50分许,康**再次来到县医院南门用脚踩踏道闸门,王**听到后又一次从急诊大厅出来口头制止康**并电话叫来保安秦**、乔**,康**对王**、秦**、乔**进行辱骂,而后又到路对面用拳头砸好毛商店的卷闸门,接着返回县医院南门将正在检查道闸门的秦**阴囊抓伤,康**自己走路不稳摔伤自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文书等书证;
(2)破案抓捕经过;
(3)前科材料;
(4)诊断证明;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体检材料;
(7)户籍证明;
2.证人王**、李亚忠、张**、李**、李**、雒**、刘**发、姚**、冯**、李**、姜*证言;
3.被害人秦**、田**陈述;
4.被告人康**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多次醉酒后无故滋事,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殴打,影响他人正常营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康**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对前罪和所犯新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康**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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