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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文兴受贿、贪污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康文兴,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在职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住三台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康文兴于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任三台县**部党管科科长、县委组织员;2002年1月至2002年10月任三台县**部办公室主任、县委组织员;2002年10月至2006年11月任三台县**部部务委员、办公室主任;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三台县**局党委委员,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任三台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三台县委**部副部长;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三台县委**部副部长、**办主任;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任三台县委**部副部长、**办主任;2017年7月至今任三台县委**校(**学校)常务副校长(副科级)。系绵阳市第**次党代会代表,三台县第**次党代会代表,政协三台县第**届委员会委员。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康文兴于2020年8月11日被三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康文兴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康文兴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文兴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康文兴涉嫌受贿罪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康文兴在三台县委**部、县广电局、县委**校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承办培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人民币共计52.3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02年至2019年,三台**文体店老板王某甲为在三台县委**部办公用品采购和结账等方面得到康文兴的关照,多次向康文兴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2002年至2006年每年12月,康文兴均在县委**部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0.1万元;康文兴到县委**校任职后,2017年至2019年每年12月,在县委**校办公室分别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0.3万元、0.3万元、0.4万元。

(2)、2004年以来,王某乙为承包县委**部、县委**校打复印业务,找到康文兴希望能得到其关照,王某乙承包打复印业务后,多次向康文兴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其中,2004年至2007年每年年底,康文兴均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0.05万元;2008年至2016年每年年底,康文兴均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0.1万元;2017年年底,康文兴在其县委**校办公室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

(3)、2006年,三台县原**乡时任党委书记罗某某为调回县城工作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接受其请托后向县委**部领导作了推荐。2006年9月,罗某某从**乡调任至三台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同月,康文兴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4)、2007年,**镇广电站时任站长李某甲为在年度考核和工作经费保障中得到关照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在县广电局党委会上提出保障**镇广电站有关经费的意见。2007年1月,康文兴在三台县宁靖街仙踪林茶馆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0.6万元。

(5)、2008年,在绵阳市村干部定向招考公务员招考工作中,三台县**镇**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为顺利通过招考,找到康文兴希望得到帮助,康文兴答应帮忙。2009年3月,康文兴在三台县宁靖街仙踪林茶馆收受杜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4月,杜某某顺利考上**镇公务员。

(6)、2008年,**镇**办公室时任主任岳某某通过**镇时任组织干事羊某某找到康文兴,提出希望得到职务提拔,后康文兴向县委**部推荐岳某某作为副科级干部候选人。2008年10月,康文兴在三台县宁靖街仙踪林茶馆收受岳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5月,岳某某被提拔为三台县原**乡副乡长。

(7)、2009年,三台县****所时任副所长李某乙为晋升为三台县****所所长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向县委**部推荐李某乙作为三台县****所所长候选人。2009年7月,康文兴在其原三台县**小区家中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1月,李某乙被提拔为三台县****所所长。

(8)、2010年,绵阳**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赖某甲找到康文兴谋求职务晋升,康文兴承诺帮忙推荐。2010年5月,康文兴在三台县宁靖街仙踪林茶楼收受赖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0.6万元。

(9)、2010年至2019年,康文兴任县委**部副部长、县委**校常务副校长分管、负责干部培训工作期间,**宾馆负责人李某丙为承接三台县委**部、县**校有关干部培训的食宿及场地租赁业务,多次送给康文兴现金人民币共计4.2万元。其中2010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宾馆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1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其三台县**部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2年初春节期间,康文兴在其位于三台县上升街**小区的住所楼下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3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三台宾馆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4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其三台县**部办公室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7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外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7年10月,康文兴在三台县人民医院门口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三台宾馆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2019年初春节前,康文兴在三台宾馆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

(10)、2011年5月,三台县原**乡事业干部蒋某甲通过2011年绵阳市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笔试环节后,为在后续组织考核等程序中得到关照请康文兴帮忙,康文兴接受请托后通过向县委**部有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给予蒋某甲帮助。2011年5月,蒋某甲任三台县**镇副镇长,同月,康文兴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1)、2011年至2014年,邓某甲为帮助其女儿邓某乙(原协和乡大学生村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托中间人谢某某找到康文兴帮忙,之后康文兴通过向邓某乙所在的**乡分管村官工作的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予以帮助,2011年邓某乙年终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等次,2012年至2014年邓某乙年终考核均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11年至2014年期间,康文兴每年年底均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谢某某转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共计2万元。

(12)、2012年,袁某甲希望其女儿袁某乙能够在三台县特岗教师招录工作中得到关照,通过其战友白某某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给县**局**股时任股长王某丙打招呼希望能够在面试及分配地点上给予袁某乙关照。2012年9月,袁某乙任三台县**镇初级中学教师。同年国庆节前,康文兴在滨江丽舍小区仙踪林茶楼收受袁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3)、2013年,三台县潼川**学校原教师邓某丙找到康文兴请求其帮忙调动到游仙区工作。2013年6月,康文兴通过其妻子姚某某中国银行卡收受邓某丙所送5万元。之后康文兴通过向三台县**局时任局长李某丁、游仙区**局时任局长李某戊打招呼的方式帮忙协调关于邓某丙的工作调动事宜,后邓某丙从三台县潼川**学校调动至游仙区**小学(绵阳市**学校)工作。

(14)、2013年,文某甲为让其在西藏萨迦县做公务员的儿子文某乙调回三台县工作,托三台县**镇**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甲找到康文兴帮忙。之后,康文兴通过向县**局时任局长李某己、副局长何某甲打招呼的方式协调关于文某乙的调动事宜。2013年9月,康文兴在三台县县城东门外雅安棒棒鸡餐馆收受文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4年4月,文某乙从西藏萨迦县调动至三台县**镇工作。

(15)、2015年,吴某某服役期满转业,为分配到县级部门工作,通过何某乙找到康文兴帮忙协调。康文兴接受请托后,通过向三台县**局时任副局长何某甲等人打招呼的方式将吴某某安置到县级部门工作。2015年9月,康文兴在三台外滩花园酒店收受何某乙代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11月,吴某某被安置到三台县环保局工作。

(16)、2015年,卿某某为其侄女婿朱某某从新疆和田县调回四川工作找到战友李某庚,之后李某庚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接受其请托后,通过给三台县**局时任局长李某己、时任副局长何某甲等人打招呼的方式协调工作调动事宜。2016年5月,朱某某从新疆和田县调至三台县**局工作。同年6月,康文兴在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停车场收受李某庚代卿某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17)、2015年至2016年,康文兴先后在机关党建考核、检查时收受县**局原党委副书记田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万元。其中,2015年6月,康文兴带队到县**局考核机关党建工作,为在考核中得到较好评价,田某某在县**局三楼向康文兴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16年6月,康文兴带队到县**局检查党建工作,为尽量少暴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较好评价,田某某在县**局一办公室内向康文兴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18)、2016年,在选拔四类人员进班子工作中,**镇**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宋某某多次找到康文兴请求其在面试等环节予以关照,康文兴答应帮忙。2016年5月,康文兴先后3次在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仙踪林茶馆收受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6万元。2016年6月,宋某某进入**乡党委领导班子,任组织委员。

(19)、2016年,在选拔四类人员进班子工作中,**乡原事业干部武某某通过**乡原党委副书记蒋某乙找到康文兴希望其能在面试及任职地点等方面予以帮助,康文兴答应帮忙。2016年5月,康文兴在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仙踪林茶馆收受武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6月,武某某进入**乡党委领导班子,任组织委员。

(20)、2016年,**镇事业干部陈某某通过四类人员进班子成为公务员。在工作地点安排前,陈某某为留在**镇工作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协调县委**部有关人员建议将陈某某留在**镇任职。2016年5月,康文兴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16年6月,陈某某进入**镇党委领导班子,任**镇组织委员。

(21)、2016年,**镇时任党委书记刘某乙为加强领导班子人员配备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在县委**部部务会议研究班子配备时为**镇班子人员调整发表了赞同意见。2016年1月,康文兴在其县委**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0.3万元。

(22)、2016年,芦溪镇**小学教导处时任主任欧某某为职务晋升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找到三台县**局时任党总支书记胡某甲帮忙协调。2016年8月左右,欧某某从**小学调任芦溪镇**小学校任教导处主任(主持副校长工作)。2016年6月,康文兴在滨江丽舍小区的家中收受欧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

(23)、2016年,县**局参公人员康某某为在职务晋升中得到关照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后向县委**部推荐康某某,并在县委**部部务会议研究乡镇领导班子人事安排时对康某某的提拔发表了赞同意见。2016年6月,康某某被提拔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6年7月,康文兴在其位于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的家中收受康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4万元。

(24)、2018年,在选拔四类人员进班子工作中,**镇**村时任党支部书记胡某乙通过其兄胡某丙找到康文兴希望其能在四类人员进班子工作中予以帮助,康文兴答应后请托县委**部**科时任科长赖某乙帮忙。2018年10月,康文兴在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仙踪林茶馆收受胡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8年11月,胡某乙进入曙光乡领导班子,任副乡长。

(25)、2019年5月,康文兴接受孙某某的请托,帮助**中学教师何某丙协调县**局将其档案调至绵阳***一中,后康文兴通过给**局胡某甲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何某丙将教师档案顺利调走。2019年5月,康文兴通过微信收受孙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6)、2019年下半年,三台县职教二期项目(县**校新校区)进入办公用品采购程序,康文兴作为该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参与询价、评标等工作。2019年10月,三台县**家具店老板李某辛为让康文兴在竞标中给予关照,在成都崇州一农家乐送给康文兴现金人民币1万元,康文兴承诺在竞标过程中给予帮助。

(27)、2019年,三台县开展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原**乡初中校长李某壬所在的学校计划并入中新镇初中。李某壬为在学校合并后继续担任校长职务找到康文兴帮忙,康文兴答应李某壬请托后找到县**局时任副局长胡某甲让其在人事调整中予以关照。2019年6月,康文兴在其位于三台县滨江丽舍小区的家中收受李某壬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2020年8月,李某壬任三台县**镇初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二、康文兴涉嫌贪污犯罪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康文兴在担任县**校常务副校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举办副科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等工作中,通过虚增培训人员在三台宾馆、三台大酒店、三台外滩花园酒店产生的食宿费用的方式,非法套取资金共计114.8915万元。其中,康文兴分得25.7万元,分给祝某某13.9万元,年终向县**校部分人员发放3.6万元;另解决财务无法报销费用28万元,用于接待费用31.7311万元,祝某某处剩余4.0188万元,留存在三台大酒店、外滩花园酒店未取出费用共计7.9416万元。

2020年8月11日,三台县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康文兴带至绵阳市监委留置中心安州分中心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在留置期间,康文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工作、能主动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问题。

2020年11月9日,我院对三台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我院的康文兴涉案赃款人民币17.5万元依法予以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审批表、到案经过、三台县**校财会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文兴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文兴利用职务之便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文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支出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文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康文兴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龙

检察官助理:刘纯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康文兴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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