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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春生、李金墙等6人诈骗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康春生(绰号“阿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金墙(绰号“小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国良(绰号“阿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铭胜(绰号“阿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鸿坚(绰号“阿包”),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佳文(绰号“阿汤”),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起,叶某甲、庄某某、叶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出资,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购买设备、租用别墅,招募苏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及其他成员组建境外网络诈骗集团,针对国内被害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至2019年5月底,叶某甲、庄某某退出合股,叶某乙伙同郑某某、曾国良、李铭胜、李金墙和被告人李鸿坚、汤佳文及其他团伙成员继续实施网络诈骗,2019年7月底叶某乙、郑某某退出后,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继续伙同其他团伙成员实施网络诈骗,直至2019年10月中旬结束。

诈骗的方式为:由业务员利用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虚假交友,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下载“**基金定投通”、“**基金”博彩平台,先让被害人小额充值,通过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盈利,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再由主管、组长、后台技术人员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亏损,或是让被害人盈利后,以提现需要充值会员、刷下注流水、晋升会员等级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后控制提现,从而诈骗被害人钱款。各被告人的分工情况如下:

被告人康春生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该诈骗集团,于2019年5月21日离开诈骗窝点回国。其负责协助诈骗窝点主管苏某某管理诈骗平台、监督员工、指导业务、发放员工工资及考核员工业绩等;还参与跟被害人聊天,欺骗被害人进入平台充值、下注,操控后台数据控制盈亏;共招募李金墙、曾国良等5人到马来西亚吉隆坡诈骗窝点上班;除了领取工资外还参与利润分成,共计获利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李金墙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该诈骗集团,于2019年6月12日回国。其系诈骗窝点上的业务组长,招募李某某加入诈骗团伙,负责培训、指导新来的业务员,并负责管理组员的业务工作,即先由业务员与人交友引诱被害人小额充值、下注后,由其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大额投资下注,并与后台人员配合,通过操控后台控制盈亏、限制提现,诈骗被害人钱款;除了领取工资外还按组员绩效进行抽成,共计获利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曾国良于2019年4月10日到吉隆坡诈骗窝点,2019年7月12日离开后,2019年8月11日又回到诈骗窝点,后于2019年10月16日回国。曾国良先是作为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在平台充值、下注,之后招募李铭胜等10人建立业务组并担任组长,管理、监督组员的业务、生活,发放工资绩效;苏某某离开后,其从2019年5月底起接替苏某某岗位,至10月16日期间,负责管理窝点上所有人员的业务、生活事务。除领取工资外还按组员绩效进行抽成、参与窝点利润分成,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李铭胜于2019年4月24日到吉隆坡诈骗窝点,于2019年10月29日回国。其先是作为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在平台充值、下注,从2019年6月初起,负责管理窝点上日常开支、记账等财务工作,期间招募李鸿坚、汤佳文等9人加入,并担任业务组长,负责管理组员业务,即先由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小额充值、下注后,由其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大额投资下注,并与后台人员配合,通过操控后台控制盈亏、限制提现,诈骗被害人钱款;前期按个人业绩抽成,担任组长后按组员绩效进行抽成、后与曾国良一起参与窝点利润分成,共计获利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李鸿坚于2019年6月2日到吉隆坡诈骗窝点上班,于2019年10月18日离开诈骗窝点,其系诈骗窝点上的业务员,在职期间,李鸿坚共成功诈骗6、7名被害人共充值12万左右,其中直接实施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10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36000元。

被告人汤佳文于2019年7月19日到吉隆坡诈骗窝点上班,于2019年10月18日离开诈骗窝点,其系诈骗窝点上的业务员,约定按绩效抽成。

经审计,该境外网络诈骗集团存续期间,诈骗资金数额共计达人民币2186719.37元。其中,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参与实施跨国网络诈骗活动期间,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7885.17元、599071.57元、1911089.87元、2090025.67元、1730552.80元、756619.80元。已报案的18名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39190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000元,提现6930元,无损失。

    2、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害人黄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86500元,提现7240元,损失人民币79260元。(已全额获赔,由叶某甲家属代为出资人民币79260元。)

    3、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5300元,提现6240元,损失人民币5906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叶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7136.84元、同案人员罗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退赔人民币51923.16元。)

    4、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52300元,提现2770元,损失人民币49530元。

    5、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6650元,提现2910元,损失人民币6374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1240元、周某某(另案处理)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500元。)

    6、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害人蔡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6000元,提现1150元,损失人民币6485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2350元、周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500元。)

    7、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31200元,提现1350元,损失人民币29850元。

    8、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害人毛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25000元,损失人民币25000元。

    9、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49000元,提现340元,损失人民币48660元。

    10、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83100元,提现1300元,损失人民币81800元。

  11、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广发基金”平台上充值330100元,提现235元,损失人民币329865元。

    12、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被害人黄某乙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71000元,未提现,损失人民币71000元。(已由郑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5000元。)

    13、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被害人陈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98100元,提现1300元,损失人民币96800元。

    14、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172200元,提现250元,损失人民币171950元。

    15、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45500元,提现5550元,损失人民币39950元。

    16、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5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203770元,提现57100元,损失人民币146670元。

    17、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害人劳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区,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6200元,提现237元,损失人民币5963元。

18、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湖南省宁乡市,被骗在“**基金”平台上充值28200元,提现245元,损失人民币27955元。

2019年11月6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苑**栋**单元内将被告人曾国良抓获到案,在晋江市**镇**村**号**驾校内将被告人康春生抓获到案,在永春县**镇**村**号内将被告人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抓获到案,在永春县**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李金墙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提取手机数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账单明细、提取的Whats App软件聊天记录以及图库图片、推广员薪资考核标准及提成、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人民调解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郑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江某某、某某、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尤某某、郭某某叶某甲、庄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黄某甲梁某某、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何某某、毛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众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2020)闽众专审字031号《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康春生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7885.17元,数额巨大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涉案金额分别达599071.57元、1911089.87元、2090025.67元、1730552.80元、756619.80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黄兆茀

检  察  官:郑田森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康春生、李金墙、曾国良、李铭胜、李鸿坚、汤佳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被害人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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