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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晨光盗窃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现住户籍地。2013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凌晨,在行唐县**村北,王某甲驾驶的冀A*****轿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冀F*****货车相撞,王某甲受伤去医院就诊。后被告人康某某来到车祸现场,见现场无人,遂将冀A*****轿车内437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归还了王某甲现金3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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