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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吴某某、杨某贩卖毒品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号,农民。被告人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2019年4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刑事拘留,经院批准,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2020年5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巷**号出租屋,无业。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流氓罪、赌博罪于1989年12月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1997年12月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1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7日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9日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5月18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康某前后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以当面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每次700元的毒品,共计0.31克。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康某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的方式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以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3.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康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当面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2次,共计5.5克。

4.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当面交易的方式在安定区***路定西市***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3次,共计2.6克。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在安定区**路***门口向吸毒人员魏某某贩卖600元的毒品海洛因0.2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2020年1月3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在安定区**路**巷**号吴某某的出租屋内将吴某某抓获,当场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床头枕头下面褥子下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安定分局技术人员称量,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测、检查、辨认、查获、称量等笔录;7.通话清单及微信转账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晓林

检察官助理:李小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杨某现均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456页;

3.起诉书27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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