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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康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康某乙及值班律师洪顺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康某乙提供“北京赛车”赌博网站及账户供郭某甲(已判决)等人用于赌博,累计接收郭某甲上报赌资人民币6667576元,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童某某、康某某、苏某某、郭某丙、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光盘等电子数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达人民币66675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康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9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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