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康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35分,被告人康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小型普通客车(悬挂冀F*****临时号牌)沿京赞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镇**庄村某企业门口处时,与行人邸某某及其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邸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邸某某无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康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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