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康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108144055,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康某酒后驾驶豫KQ1***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大道与**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怀杰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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