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5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商业城**栋**房,**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栋**单元**楼**室,现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一出租屋四楼,工作单位:深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工商管理所附近,因被告人康某某喝醉酒后无端滋事,踹了被害人李某甲一脚,随后引发双方多人打架,被告人刘某某、占某某冲上前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殴打,被害人一方的李某乙、胡某某、谢某某也加入与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互相扭打,最终造成被害人李某甲、胡某某轻微伤以及被告人康某某轻微伤的伤害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被告人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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