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因惠州市惠城区**国际**期**栋电缆线被盗窃,该工地水电工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遂在工地找盗窃电缆线的人,后在该工地7期43栋2楼抓到盗窃电缆线的王某某。四人抓到王某某并确认其是偷工地电缆线的人后,出于气愤,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康某某、刘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黄某乙、黄某甲则持钢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4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是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彬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070****;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328****;被告人黄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778****;被告人黄某乙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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