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号,住兰州新区**镇**村,无职业,无前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住兰州新区**镇**村,无职业。2013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号,住兰州新区**镇**村,无职业,无前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崔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摩托三轮车载着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到兰州新区纬十六路与经十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的兰州新区公共检测平台配套工程项目部工地,将该工地的护栏破坏后进入该工地盗得型号为550mm的顶托442个。康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新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批顶托价格为4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崔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崔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崔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青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崔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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