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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才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康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11986********,蒙古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乌兰县,住青海省乌兰县**镇**村**社,系该村牧民。2012年10月14日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康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20年8月19日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乌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才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11990********,蒙古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乌兰县,住青海省乌兰县**镇**村**社,系该村牧民,无犯罪前科。2020年8月19日才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乌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述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二人驾驶机动车途径青海省乌兰县****口在建大桥东侧桥头时发现此地停驶一辆插着钥匙的“金辉”牌红色四轮电动车,康某某、才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电动车驾驶至乌兰县**小区停车位藏匿后离开。2020年8月18日、8月19日乌兰县公安局将康某某、才某某传唤至刑警大队接受讯问,二人对共同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认罪认罚具结书》;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此次涉嫌第三次故意犯罪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  娜

检察官助理:李生琴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康某某、才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起诉书》13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1份;

6. 侦查卷宗2册;

7. 案卷电子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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