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建**局南京分公司员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
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9年10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康某某辩护律师齐永久、被告人李某某辩护律师王硕、被告人武某某辩护律师史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本案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被告人康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共谋组织作弊,二人在网上购买考试答案及考试作弊设备,并联络了被告人王某某帮忙,由王某某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作弊设备等方式向参加考试的康某某、李某某等人传递考试答案。
上述考试前,被告人康某某以人民币5700元的价格将考试答案及考试作弊设备预定、出售给了被告人武某某,约定考试过程中向参加考试的武某某传递考试答案。
2018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武某某分别参加上述考试时,被告人王某某将获得的考题答案通过考试作弊设备及发送至康某某事先组建的QQ群向康某某等人进行传递。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分别参加上述考试时,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向参加考试人员传递考题答案。被告人武某某在考试作弊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至其考点南京市技师学院将武某某抓获。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被告人康某某等人考试作弊传递的内容与2018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科目试卷可全部对应,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2018年9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优佳教育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随后王某某按照办案机关的安排,以通过个人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当晚22时许将其约至优佳教育门口,民警遂将李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市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工地抓获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对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供的涉嫌考题泄密的检材进行同一性和密级认定的函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雅晴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均在住处取保候审(康:1370541****,李:1509878****,王:1386414****,武:1381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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