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杨*,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市**街道**大街****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杨*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村民白**在家中以网上贷款诈骗方式被骗78800元。经侦查,受害人白**将钱转进诈骗嫌疑人指定的肖**和奚**的农行卡及建行卡账户,诈骗嫌疑人收到钱后又将肖**及奚**账户里的赃款转出,分别打进法人代表为苏**的“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杨*的“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的“明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对公账户以及户名为陈*甲的个人银行卡,后转入相关银行卡。
被告人康**为牟利收购苏**(另案处理)3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并将该3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等贩卖给陈*乙(在逃),陈*乙将收购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用于电信诈骗。
被告人杨*将办理的23套营业执照(15套法人代表为杨*,8套投资者有杨*)及相关对公账户等卖给王*(在逃),王*将收购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用于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苏**、郑** 、席*等人证言;
3.被告人康**、杨*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康**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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