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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牛某某寻衅滋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河南省襄城县**镇**。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襄城县**镇**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由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17日7时30分,被告人康某某驾驶银灰色挡牌五菱面包车,纠集牛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襄城县台湾城第三工业园区南大门附近,持械对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裴某某进行拦截、追逐、殴打。经鉴定,裴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2014年3月18日6时30分,被告人康某某驾驶银灰色挡牌五菱面包车,纠集牛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窜至襄城县城关镇上徐村团部附近,持械对驾驶电动车的程某某进行拦截、殴打,程某某弃车逃离后又持械追逐。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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