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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罗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8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自新、张健威,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成、温志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牟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以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牟某某、陈某某为股东,位于惠城区**路**段**号**天空**栋**层**号的**红酒庄正式营业。为增加营业收入,上述五名被告人一致同意将酒庄二楼的麻将房提供给他人赌“三公”所用。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博时负责“抽水”,所抽取的水钱交由被告人康某某管理,被告人许某某、牟某某、陈某某则参与赌博。

2020年5月5日晚,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牟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涉赌人员22人,缴获赌资32145元和赌具扑克牌一副。同年6月3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广东省紫金县**镇**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许某某、牟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等5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卷,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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