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胡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井陉县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鹿泉市人,住河北省鹿泉市**乡**村庙**街**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驾驶车牌号冀******冻柜车在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的指引下到河口县云龙停车场里装火龙果,在装货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发现装的是冻品,就跟装货工人说装的货物不是这个,装货工人说在车上放一放,打打冷,加人民币1000块钱,至8月10晚货被卸走并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去洗车。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按陌生男子要求再次到河口县越南城对面北山停车场里装货,当天中午,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发现所装的货在流血水表示不敢拉,并与装货的人发生争执,装货的人威胁必须拉,并答应增加人民币1500元运费。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驾驶车牌号冀******冻柜车拉运该批货物至河口收费站时被查获。经检查,该批货物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冻鸡脚;经过磅,该批冻鸡脚净重23.6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3.63吨,为走私犯罪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接受他人安排参与走私活动,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