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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袁某某等18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姜某甲(绰号“大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4********,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街乡**村村委**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3198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袁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拉祜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丁(绰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袁某乙(绰号“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拉祜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杨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海阳**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杨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5********,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绰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康某某等20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2日至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甲和罗某丙(已死亡,下同),组织被告人袁某甲、李某丁、袁某乙、杨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罗某乙、姜某乙、李某乙、杨某甲、罗某甲等人作为“堂主”,并由“堂主”负责组织邀约其他参赌人员或同其他外围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赌博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采取多个赌博点交替组织赌博的方式,先后到云县爱华镇**姜某甲所开的**行、**室、**山庄、**山庄组织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戊、朱某某受罗某丙的雇佣帮赌博人员发牌并负责抽取“水钱”(抽头渔利)。在**行和**室赌博点,姜某甲雇佣被告人康某某管理赌博点和抽取的水钱, **山庄和**山庄赌博点后期由袁某甲负责管理,由康某某出面替姜某甲分取每个赌博点每天抽取水钱的20%,剩余“水钱”由其余“堂主”平均分配。每个赌博点抽头渔利数额均超过5000元;四个赌博点参赌人数超过20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相互邀约摆设翻牌机供人赌博。李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姜某甲一同参与,并请被告人穆某某帮管理赌场,同时商定若赌博点被查让穆某某充当老板抵罪,四人约定利润平分。李某丙遂购买了一组八台翻牌机,摆设在云县**出租房内供人赌博。赌博机安装的短信猫连接着姜某甲与李某乙等人的手机号,接收翻牌机输赢信息。赌博点先后由欧某某、张某某负责上分、退分。2018年8月16日,该赌博点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一组8台翻牌机(开启状态)和一组8台打渔机(未开启状态),参赌人员龚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杨某戌等人,赌资4718元。该赌博点在经营期间共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经公安机关作同一认定,查获的翻牌机具有赌博功能。

3.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姜某甲、李某甲、姜某乙商定到云县**镇摆赌博机供人赌博,由姜某甲、李某甲出资,姜某乙负责管理。后姜某甲将人民币2万元拿给姜某乙,用于购置赌博机,剩下的留作赌博点的备用金。姜某乙将其中的1万元拿给李某甲购置一组八台的翻牌机,并将翻牌机拉到**镇,分别到李某庚家(距**中心完小直线距离198米)、吴某某家摆设,供人赌博。在吴某某增设一组六台的马鹿机。开始的时候由施某某(另处)负责上分、退分,后又雇张某某(未到案)管账,施某某上分。摆赌期间,有施某甲、施某乙、余某某等人参赌,并用施某某的身份证办了号码为1478758****的电话卡装在翻牌机内的短信猫上,绑定姜某甲、李某甲、姜某乙等人的手机号,发送输赢信息。经公安机关作同一认定,所摆的翻牌机、马鹿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康某某、袁某乙、袁某甲、李某丁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之前,在询问中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汤某某、杨某甲、罗某甲、罗某乙、朱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翻牌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毛某某47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甲、康某某等18人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康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李某乙、李某丁、杨某某、汤某某、罗某乙、姜某乙、王某某、杨某甲、罗某甲、李某戊、朱某某等15人在云县**行、**室、**山庄、**村山庄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姜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穆某某在云县**出租房内摆设翻牌机供人赌博;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李某甲在**镇摆设翻牌机、马鹿机供人赌博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姜某甲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康某某、李某丁在本案未立案之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在云县腾龙宾馆赌博点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戊、朱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三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罗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姜某乙、李某甲、杨某甲、罗某甲、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袁某乙、李某乙、罗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姜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杨某甲、罗某甲、李某丁、袁某甲、李某丙、李某戊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曾故意犯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丁和袁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金

王仕芳

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李某乙、袁某乙、姜某乙、康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杨某某、李某戊、朱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杨某甲、罗某甲、李某丁、袁某甲、穆某某、李某丙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30883****。

2.案卷材料29册共4864页,光盘14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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